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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区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办公室文件
                                                        秦委办〔2008〕58号

               中共秦淮区委办公室  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淮区区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秦淮区委办公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


                                   秦淮区区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在离任审计前期,明确前后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规范离任交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区机关各部门、街道和直属单位中负有经济责任的区管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区管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书面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一般应在接到书面离任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整理经济责任有关事项,并完成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离任时的资产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各种债权及资金的结余情况。
  (二)离任时的负债情况,包括各项借款及利息、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维修费及有关税费等情况。
  (三)离任时正在或将要履行的有关承包、租赁、合作、担保、投资、集资、抵押等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及其变更等重大经济事项。
  (四)离任时尚未结案的有关基建或技改工程项目和大型设备采购的可行性报告、招投标文件、项目概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预付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离任时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但尚未结案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
  (六)任职期间与外单位发生的资产出借情况及处置结果,本单位资产的处置情况。
  (七)离任时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共财物。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的要求和程序:
  (一)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职能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重大经济决策等资料,并编制移交表,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
  (二)由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各职能科室清理基建工程或技改工程等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
  (三)列出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说明具体催讨情况和结果。书面说明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离任领导核实认定。
  (四)离任领导干部移交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由职能机构统一办理移交手续,如须交给接任领导的应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交接,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审计局一起参与监交。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之间进行,交接资料经移交、接收、监交三方签字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
  交接的时间和参与交接的移交、接收、监交三方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安排并通知。
  第七条 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情况进行编号、登记、造册,然后填写统一印制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移交资料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暂缓或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变更手续;应移交而未移交、移交不清或者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离任者本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接任领导干部对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结案的经济责任事项,应当负责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区基层企事业单位、行政村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交接,由主管部门和街道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完毕后,区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区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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