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著名商标申报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识程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稳定可靠,连续三年市级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印刷、使用、宣传、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