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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

享受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  

省创业中心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对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以上未列出的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省创业中心内企业同样享受,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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