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6〕53号) |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十二)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四十六)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四十七)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 |
| 4 | 《南京市软件人才引进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科[2008]175号、宁财教[2008]548号) | (一)实施引进软件产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计划。鼓励国内外高层次软件研发、经营管理人才在我市创业,对领军型创业项目择优给予重点资助。每人资助100万元,资助人数每年不超过2人。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创业项目。 (二)实施软件产业青年企业家培育计划。重点培育一批35岁以下的软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尤其是研发、管理复合型高级人才,对其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成果转化和培训进修项目予以资助。每人资助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4人。资助资金需全部投入企业发展项目,其中培训进修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统一安排、经费集中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