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草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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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南京市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南京市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秦淮区科协)是秦淮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南京市秦淮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秦淮区科协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秦淮区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秦淮、富裕秦淮、人文秦淮”为方向,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秦淮区科协由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国内知名科学技术专家可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本会。 第四条 秦淮区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按照《细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秦淮区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宏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面向未成年人、城镇劳动人口和社区居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实施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决策论证、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物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对秦淮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十三条 加强与兄弟城市、兄弟城区科学技术协会或其他科学技术团体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做好区级学会、基层组织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秦淮区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区级学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执行秦淮区科协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秦淮区科协代表大会,参加秦淮区科协的活动,对秦淮区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执行其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的活动;对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权;优先在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所在学会和基层组织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秦淮区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秦淮区科协的领导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秦淮区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秦淮区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街道、企事业单位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 第二十二条 秦淮区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秦淮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秦淮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细则》; 四、选举产生秦淮区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秦淮区科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秦淮区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秦淮区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 三、审议秦淮区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秦淮区科协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以及区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接纳或退出。秦淮区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科学家作为秦淮区科协顾问,任期与本届委员会同。 第五章 区级学会 第二十八条 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技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加入秦淮区科协区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拥有一定数量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活动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 区级学会接受秦淮区科协的领导,执行秦淮区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秦淮区科协委托的任务,选派代表参加秦淮区科协代表大会。区级学会申请退出秦淮区科协,须经秦淮区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管理办法,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区级学会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区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秦淮区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和街道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是秦淮区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秦淮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创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协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是单位或地区党组织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助手。 第三十五条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街道)是在街道工委领导下的科普群众团体,联系和组织本街道范围内的科技工作者和干部群众,推广科技成果,宣传科学知识,宏扬科学精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举办的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服务收入; 四、单位资助; 五、团体及个人捐赠; 六、学术交流与科学普及活动基金。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年度预算、决算应经区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秦淮区科协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三十九条 区级学会、企事业单位科协、街道科协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细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南京市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第四十一条 秦淮区科协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秦淮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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