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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另凡符合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符合《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均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符合省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女方初婚者婚后即可提出申请,再婚者须年满24周岁。夫妻双方持由双方单位(无单位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生育证明(婚育证明),由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男方为本辖区居民,女方为本市外区人员的,回户籍地办理;女方为本省外市人员的,须出示户籍地街道或镇计生办一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女方为外省人员的,须出示区或县计生局一级出具的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1、审批所需材料
(1)女方户口本(备复印件一份)
(2)结婚证(备复印件一份)
(3)男女双方身份证(备复印件一份)
(4)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5)女方照片四张
(6)离异方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备复印件一份)
(7)离异时,孩子判给现家庭的,须交独生子女证(无证件须出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8)座谈会调查笔录
2、办理程序:
(1)带齐材料到街道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书》1份、《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3份。
(2)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申请人送交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认真审核,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报区计生局审核。
(4)区计生局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单位或居委会填写《拟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公布榜》,并张榜公布十天(此十天包含在一个月的审批时限内),张榜公布只公布拟批准再生育夫妻的姓名,对申请理由、具体情况及适用条款等,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不公布。如无异议单位或居委会在《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第一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街道办事处在第二栏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区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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