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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死合同”有效吗?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试图在发生事故后逃避责任的协议。
  签订这类合同的主要是建筑、矿山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且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因此,有的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工伤自理”。这种“生死合同”,以自认为“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死合同”,其内容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订立上述协议的行为,规定追究以下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者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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