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许可公示
法
规
依
据
u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u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
受理
范围
在南京市从事危险化学品(不含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经营销售活动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区县工作点(乙种证,市安监局发证):受理辖区内在市工商和本区(县)工商注册企业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的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市列管企业及申请甲种证和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申请乙种证的申请,由市安监局受理。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区县工作点(乙种证,市安监局发证):受理辖区内在市工商和本区(县)工商注册企业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的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市列管企业及申请甲种证和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申请乙种证的申请,由市安监局受理。
市列管企业及申请甲种证和在省工商注册企业申请乙种证的申请,由市安监局受理。
许
可
条
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