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 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1月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由原来的按开具房屋租赁发票金额征收调整为按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现就房屋租赁印花税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租的房屋,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我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按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金额一次性全额代征。 三、对以往已按房屋租赁发票开票金额代征的印花税,从2009年11月1日后,南京市房产局代征点在开具租赁发票时将合同的剩余金额一次性代征印花税。 四、凡在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以后开票时只要在合同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再征收印花税。对房屋租金有调整的只就增加的金额一次性代征。 五、纳税人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凡不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