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须申请并经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审批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程序是:
(一)、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送交街道办事处,并附下列材料:
1、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个人结婚和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夫妻双方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5、其他与审批有关的材料如:离异方的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偶证明、
待业证(需经当年年审)、独生子女证上述原件由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以一孩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附《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二)、初审。街道应当在收到《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方式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并作调查笔录,或召开群众座谈会并作座谈记录。调查笔录和座谈记录应由当事人签名。街道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区人口计生局。
(三)、审批。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含张榜公示时间)办结审批。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分管政策法规的人员具体承办,其中病残儿医学鉴定、材料审查工作由分管科技的人员组织实施。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在张榜公布期间,群众可以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街道、区人口计生局反映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群众意见反馈报告书》,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四)、发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区人口计生局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名单及加盖区人口计生局钢印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至街道。批准名单由街道留存,《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由街道发给申请人。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应在正式批准后7日内列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男方为本区居民,女方为外区居民,婚后居住本区,符合本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程序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