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 拟定财政、国有资本资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3、 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立项、申报工作。 4、 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工作。 5、 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6、 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7、 负责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 8、 管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9、 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10、 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 11、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委派制工作。 12、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