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外资项目 ※ 外商投资新办的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两免八减半”,其中,外商投资兴办出口创汇型及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超过15年的生产型项目,以及一次性增资扩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投产后三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每年返还区留成部分的二分之一,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 ※ 对境内企业来我区投资兴办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一免两减半”;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 ※ 经区政府批准的所有利用外资、内资重大项目,应在区缴纳的规费实行“一免两减半”。 (2)第三产业项目 ※ 新办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两劳释放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达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从业人员30%以上的,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新办的第三产业,由区财政按当年实际交纳税收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1)当年税收交区财政总额达10万元以上的按留区财力部分的1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新增部分的10%给予扶持;(2)当年税收交区财政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留区财力部分的15%给予扶持,第二年接新增部分的15%给予扶持;(3)当年税收交区财政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留区财力部分的20%给予扶持,第二年接新增部分的20%给予扶持。 (3)私营个体经济 ※ 区财政按当年缴纳税收留区财力的比例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扶持。 ※高新技术、软件企业,按当年上缴的所得税留区财力部分,给以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的软件开发、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投入。 ※ 对入驻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4)品牌产品和质量体系认证 ※ 对企业产品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鼓励。 ※ 对企业注册的产品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新落户我区的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同样享受上述2条规定的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