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违法违规引发群体事件可撤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对于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规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可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针对这一违纪行为,《解释》中也单列一条予以规定,称此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简单粗暴推诿扯皮可撤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滥用职权,信访事项发生可开除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包括下列情形: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评论 把信访工作做好才能免于问责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颁布实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指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直接责任者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这把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理念落到了实处。今后,对待群众信访问题有关部门如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乃至开除。 《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对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原则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实施,是对我国信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一环。通过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和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部门的责任,有利于预防和惩处信访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全力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和光荣传统。由于缺乏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一些信访部门和基层政府不作为,很多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导致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性上访不断发生,甚至再激化、引发新的矛盾。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且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严重受损。 信访工作难做,是各地政府尤其是信访机构的普遍感受。难做并不代表不能做。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否及时解决,关键在于政府是否真正重视群众利益,有关领导对群众信访工作是真用心还是假用心。只要广大干部自觉地把“为党分忧”和“为民解难”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对信访工作和反映的问题认真负责,不敷衍塞责、不推诿扯皮,就能一定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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