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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秦淮区“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各科室、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秦淮区药品市场秩序,深入开展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严厉打击应按药品管理但未经批准或以其他各种形式冒充药品(俗称:伪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近期在秦淮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国家局和省、市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深化秦淮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伪药品等违法经营行为,集中力量予以严厉打击,努力净化我区药品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使我区“伪药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以各种形式出现的“伪药品”得到彻底清理,违法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从而使我区药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净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    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清理以下几类伪药品: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药品定义的产品,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2、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有药品成分;或有明示、暗示治疗功能、虽标示“食字、消字、妆字”等批准文号,但易被老百姓误认为药品的;

     3产品名称、包装与已有药品相同或非常近似,极易使老百姓误认为药品的。

     四、    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1025日开始至1231日结束,历时六十五天,整个行动将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自查阶段   1025日至1031

     主要工作一是成立“伪药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局一把手局长亲自挂帅,分管局长具体抓。二是组织召开我区“伪药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部署整治工作。期间分局将通过各种途径,营造有力的舆论声势,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提高企业对“伪药品”危害性的认识,并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增强自律意识。三是在全区范围内药品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张贴《通告》。四是在1031日前,企业根据《通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凡有经营非法产品的,一律自行撤柜并立即停止销售。

     (二)组织查处阶段  111日至1215日)。

     分局综合监管科从111日起集中力量对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继续销售“伪药品”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定性为假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

     (三)巩固提高阶段 (1216日至1231日)。

     一是综合监管科对本次行动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在检查和查处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应向市局相关处室及时报告,研究解决。二是查处“伪药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工作,综合监管科要勇于探索、创新,建立一套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三是要组织力量对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回头看,以巩固整治成果。四是分局“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    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伪药品”专项整治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期间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我们必须要统一思想,本着对群众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此类产品的违法本质以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克服困难,履行我药品监督部门的法定职责。综合监管科要把此次整治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集中力量组织好本次整治行动。

     (二)        明确任务,注意方法。本次查处的重点一是对于包装上标示有药品成分、有明示或者暗示的治疗功能且未标示任何文号或者标示的文号经核查是伪造的产品,二是经检验发现擅自添加西药成分的产品。

     本次整治中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对经营的伪药品自行撤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此类产品的危害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为使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落实到位,要保证《通告》的张贴率要保证达到100%。要克服面广量大等困难,明确责任,注意工作的平衡性。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分局将按规定报市局办公室,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秦淮分局

                                 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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