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经营产品质量管理授权责任制的通知 秦淮食药监字[2007]15号 驻区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289号)规定要求,在秦淮区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经营产品质量管理授权责任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明确授权企业质量负责人为本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对企业购、存、销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二、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必须熟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不得有销售假劣药品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受权人应加强对购进药品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查和甄别,包括:供货方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授权委托书、购销合同、付款对象、销售发票、随货同行、检验报告、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销售渠道、药品真伪等。确定合格(合法)的,出具书面意见书。凡是未经受权人确认的药品,不得入库和销售。 四、对企业产品质量受权人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企业销售假劣药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对企业进行严肃处罚外,还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受权人等有关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五、各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做好产品质量管理授权工作,签定完《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授权书》后,一式两份,及时报给我局备案。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秦淮分局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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