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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经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单位工会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文本。
第三条 本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该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三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条 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因结婚、怀孕等情形,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
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本系统、本单位女职工的自然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十三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十四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十六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及补充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法定代表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及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为止。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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