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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岂能以放弃遗产继承权作为免除对老人尽赡养义务的条件

刘某和王某夫妻中年得子,备加宠爱,取名刘某某。由于父母的溺爱,刘某某从小就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习惯。上高三时,由于刘某某参与打架斗殴而受到母亲王某的管教,从此便怀恨在心。20008月,刘某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王某因体弱多病无依无靠,缺乏生活来源而陷于困境。但当其要求独子刘某某承担赡养义务时,刘某某提出其可以放弃继承已故父亲的遗产,但不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刘某某提出放弃继承已故父亲的遗产但不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可向其讲明如下法律依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给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法律上,权利人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允许的,但义务则不然,它是法律所规定的人们应当履行,权利人的权利才能获得实现。因此,刘某的子女可以放弃继承已故父亲遗产的权利,却不能免除赡养母亲的义务,更不能以放弃权利来作为免除义务的条件。如果刘某某坚决不肯承担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给付赡养费。如果刘某某提出以应得遗产份额抵偿赡养费,则未抵偿部分仍须继续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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