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领取和填写《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附下列有关材料:
1、《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份(夫妻双方签名);
2、《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一式三份;
3、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鉴定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被鉴定人近两年三级以上医院所开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住院及手术等有关病史资料,相关影像学的片子及其他与疾病相关的检查项目结果;
6、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家系调查笔录。
上述原件由街道计生专干严格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盖章签字(“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留存。
(二)、村(居)初审。女方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
(三)、街道复核。街道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审核。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鉴定时间:
每年的四月和十月,为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
病残儿母亲必须先批后孕, 病残儿鉴定材料必须于每年的二月底和八月底之前上报到区人口计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鉴定意见和结论由区人口计生局送达申请人,并告之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