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2-60479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重点工作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秦淮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68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物业管理;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条例;南京市;街道办事处;邮寄;公开;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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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68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68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付煜,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0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本机关定于2021年11月4日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听证当天,申请人未到本机关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2021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第六十三条规定: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第六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三)指导、协助和监督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你处所辖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材料(要求与原件核对无异),合理合法,有理的据,明显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所谓的“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的说法错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情况作出答复,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月牙湖办事处于2021年8月22日收到冯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月牙湖办事处申请公开:“你处所辖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材料(要求与原件核对无异)”。2021年9月8日,答复人依法进行回复并向其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二、答复人做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答复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冯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程序合法。三、答复人做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答复人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是一种外部概况性工作,并不直接管理或组织小区的内部管理活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答复人据此予以回复,内容是适当的。
本机关查明:2021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你处所辖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材料(要求与原件核对无异)。”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本单位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是一种外部概况性工作,并不直接管理或组织小区的内部管理活动,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1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七)负责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你处所辖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材料(要求与原件核对无异)。”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合同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订立的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应在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在判断其“非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后,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如能确定公开义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以非“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为由,判断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法律适用错误,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月牙湖办事处2021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