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2-6047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组配分类: | 重点工作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秦淮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66号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行政管理职能;街道办事处;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监督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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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66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66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付煜,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冯某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2021年9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0月3日收到复议申请,于10月14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业主委员会备案下列职责:(一)负责;(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三)指导、协助和监督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据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你处履行指导和监督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某物业公司2019年10月11日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事的相关档案材料(要求与原件核对无异),合理合法,有理有据,明显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所谓的“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的说法错误,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情况作出答复,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冯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你处履行指导和监督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某物业公司2019年10月11日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事的相关档案材料(要求与原件核对无异)”。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二、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做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被申请人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是一种外部概况性工作,并不直接管理或组织小区的内部管理活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据此予以回复,内容是适当的。
本机关查明: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与某物业公司2019年10月11日签订《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事的相关档案材料。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本单位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是一种外部概况性工作,并不直接管理或组织小区的内部管理活动,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现予告知。”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1年8月24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9月8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1年9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信息公开答复有明确要求,对符合形式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适用特别法条规定进行答复,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笼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未按照第三十六条等具体条款答复,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2021年9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