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2-60446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 组配分类: | 重点工作 | 体裁分类: | 决定 |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2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秦淮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51号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机关;通知书;信息公开;邮寄;公开;视频;视频资料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秦淮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宁秦行复第51号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宁秦行复第51号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首蓿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付煜,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6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同年7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同年8月3日,本案依法中止审理,同年8月23日,本案依法恢复审理。同年9月30日,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6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事实和理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宁秦行复10号)(以下简称10号复议决定书),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核查通知书》(宁综法[2019]***号,以下简称案涉核查通知书)的送达全过程,属于对文书的送达过程,被申请人提交的送达视频无法反映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过程,不能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送达文书全过程的目的,故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宁秦月依[2021]***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没有提供完整的视频资料,系拒不提供相关视频,涉嫌故意隐瞒,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撤销。
另,被申请人此前作出***答复书,有文书字号,而本次作出的答复没有文书字号,明显不当。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已经实际签收10号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所谓“关于由于邮局在投递过程中丢失了该份邮件”的说法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答复:2021年 3月31日,区政府作出10号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由于邮局方面原因致使该份邮件遗失,被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重新邮寄。同年6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区政府邮寄的10号复议决定书,并于6月7日重新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均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或重新答复,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李某、程某2019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执法送达案涉核查通知书全部行政执法送达过程视频材料一份(以光盘作为载体的方式提供)”,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于2021年1月12日将全部送达过程视频材料邮寄送达给申请人。除前述视频外,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制作、获取其他相关视频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也依法予以告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时限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案涉核查通知书,通过执法记录仪对送达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视频资料进行保存。2020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送达视频。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上述答复,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执法记录视频。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于2021年2月1日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3月31日,本机关作出10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视频不能达到申请人公开送达文书全过程的目的,被申请人答复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期间,某公司南京市秦淮玄武区寄递事业部出具《证明》,称10号复议决定书遗失。后本机关根据被申请人申请,重新向其送达10号复议决定书。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全部送达过程视频材料已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此外未制作、获取其他相关视频信息。同年7月6日,申请人不服案涉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3、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检索截屏;4、某公司南京市秦淮玄武区寄递事业部《证明》一份。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核查通知书送达全过程的视频资料,系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被申请人对于该部分信息的公开申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收到10号复议决定书,于6月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已于2021年4月1日实际签收”10号复议决定书的事实,与被申请人提供的某公司南京市秦淮玄武区寄递事业部作出的邮件丢失《证明》矛盾,且暂无充分证据能够印证,本机关暂不予采信。
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核查通知书送达全过程的视频资料,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送达案涉核查通知书时,通过执法记录仪对送达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视频资料予以保存,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的案涉核查通知书的送达视频,系对送达过程的部分记录。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检索义务,径直以“除上述视频外,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未制作、获取其他相关视频信息”为由进行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与***答复书基本相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显属不当。此外,本机关注意到,申请人就案涉信息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先后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和经检索查找未制作(获取)其他相关信息等答复;且被申请人不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存在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的差异。上述情况,均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工作的不审慎、不规范。
本机关亦注意到,申请人在对案涉信息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前,曾就关联案件对本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案涉核查通知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申请人作为原告,依法享有申请法院调取该案涉核查通知书送达视频的权利,申请人未及时申请,事后反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既不利于及时保障其合法权利,亦损耗行政资源,本机关亦不提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