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5-8761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2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22期)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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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22期)
近期,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国抽系统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主体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江苏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多维爽®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泡腾片(成人)处置情况。上述产品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产品15盒,共计1.05公斤,货值238.8元;已销售6盒,共计0.42公斤;剩余未销售9盒,共计0.63公斤,该批次产品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已退回至供货商,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秦淮区孙凯凯鲜货大排档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使用的山药处置情况。上述产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产品13.3公斤,货值79.8元,除抽检外已在餐饮环节全部提供给顾客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我局正在立案调查中。
3、南京市秦淮区铭香园徽菜馆经营的白芷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产品1.28公斤,货值102.4元,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抽检,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加工环节造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1.44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快乐蜂(中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店使用的小碗处置情况。上述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小碗为复用餐具,无法召回。经排查,小碗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环节造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当罚〔2025〕X0003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5、南京市秦淮区小川汤包店经营的小川汤包子(自制)处置情况。上述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加工制作上述产品1公斤,货值40元,当事人未保留进销存记录,实际进销存和货值金额无法统计。上述小川汤包子(自制)供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造成不合格。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秦淮区啫烤酿灶餐饮店经营的小牛蛙处置情况。上述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213元,已全部使用完毕。该批次产品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均用于制作菜品的食品原料,供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造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3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7、南京市秦淮区立忠蔬菜店经营的香芹处置情况。上述产品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产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罚〔2025〕X0004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
8、南京市秦淮区韩正相水果店经营的香梨处置情况。上述产品乙螨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货值50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开展产品召回,无退回商品。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鉴于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罚〔2025〕X0004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
9、南京红厨小馆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蜇丝(自制)处置情况。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加工制作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90元,海蜇丝(自制)为现场制售食品,供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南京市秦淮区陈建春小吃店经营的油条(自制)处置情况。上述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店加工制作上述产品1.08公斤,货值24元,当事人无销售明细,实际进销存无法统计。上述产品供顾客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加工制作环节造成。我局已作出宁秦市监处罚〔2025〕X0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