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3-9865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17 |
生效日期: | 2023-11-17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秦市监处罚〔2021〕08035号) 送达公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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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秦市监处罚〔2021〕08035号) 送达公告
南京同正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28日间销售金福力牌越橘叶黄素β-胡萝卜素胶囊36瓶;真善道牌氨糖硫酸软骨素钙胶囊6瓶;修正牌优尔胶囊12瓶;天灿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406.6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5948.2元。
你单位销售上述保健食品时向消费者发放了印有保健食品的宣传散页,该宣传散页中存在修正牌大蒜油软胶囊“用于肺、胃部感染,杀菌消炎”的词汇。该散页印刷30份,费用50元。
我局认为,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罚款150.00元。
我局认为,你单位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48.2元;
2.罚款50000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56098.2元,上缴国库。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仓巷15号
联系电话:025-86612354
附件1: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秦市监处罚〔2021〕08035号).docx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