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81088/2023-82880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 生效日期: | 2023-09-20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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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秦市监处罚〔2021〕08035号
送达公告
南京同正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及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4月28日间销售金福力牌越橘叶黄素β-胡萝卜素胶囊36瓶;真善道牌氨糖硫酸软骨素钙胶囊6瓶;修正牌优尔胶囊12瓶;天灿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406.6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5948.2元。
你单位销售上述保健食品时向消费者发放了印有保健食品的宣传散页,该宣传散页中存在修正牌大蒜油软胶囊“用于肺、胃部感染,杀菌消炎”的词汇。该散页印刷30份,费用50元。
你单位无证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48.20元;
2、罚款50000.00元。
你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6098.2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仓巷15号
联系电话:025-86612354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