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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81088/2023-4105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秦淮区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3-05-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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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南京市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1

施工、监理单位未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提供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

建设单位未将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和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公示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