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30 10:48 信息来源: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加载中......次
关于《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起草了《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或本页面底部调查问卷,于2024年10月30日前提交反馈意见建议。
电子邮箱:fgdfgcfzk@163.com
来信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新姚家巷26号205室,邮编:210006
在线问卷:本页面底部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下附征求意见稿正文)
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以下称“特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业态品质,促进文商旅融合,推动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和特色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色街区的范围:东至平江府路,西至中华路,南至琵琶街-来燕路-长乐路-东牌楼-瞻园路,北至建康路,并包括东水关至中华门段内秦淮河(秦淮段)河道及两侧规划路。
第三条 本规定由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或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特色街区的资源保护、文化传承、产业引导、业态优化、容貌管理、安全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特色街区对标全国一流商业街区和旅游景区,庙、市、街、景合一,古、近、今文化交融,文、商、旅高度融合,突出功能完善、品牌丰富、业态优质、环境优美,体现悠久的历史底蕴、深厚的人文内涵、丰富的街区特色,打造历史文化传承地、时尚潮流引领地、美好生活体验地、管理规范标杆地为一体的综合型特色街区和旅游景区。
第五条 特色街区功能布局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彰显文化、突出特色的原则。
贡院街,定位为文化主题街区,聚焦文化展示传承,彰显儒学中轴线和科举中轴线文化特性,放大夫子庙遗迹、江南贡院等地标建筑文化功能。
贡院西街,定位为以老字号精品购物消费为主的主题商业街区,聚焦老字号等知名品牌,着力培育百年老店、当代名店、精品特色店。
大石坝街,定位为秦淮美食主题街区,鼓励业态为秦淮小吃、各地品牌餐饮、特色住宿。
东西市,定位为非遗民俗主题街区,鼓励业态为非遗展示、手工艺品零售。
瞻园路,定位为古玩艺术主题街区,鼓励业态为古玩艺术、特色购物。
琵琶街,定位为文化休闲主题街区,鼓励业态为休闲文化、特色餐饮。
金陵路-小龙门街,定位为秦淮风味小吃主题街区,鼓励业态为秦淮小吃、小工艺品零售。
钞库街(含来燕路),定位为文化展示主题街区,鼓励业态为文博展览、非遗展示、精品住宿。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特色街区管理要求,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文明经商、诚信服务,创新经营特色和服务品牌。
鼓励特色街区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时,及时将特色街区的功能定位告知承租人。
第七条 特色街区应当重点发展文博展览、老字号商业、非遗展示、沉浸演艺、文化创意、地标餐饮、精品民宿、名品名店等有利于彰显秦淮文化、提升景区品质、丰富景区新消费的业态和产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证照时,积极引导市场主体按照特色街区的功能定位设立经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牵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共同推进特色街区业态品质提升。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综合服务中心,集中为特色街区内项目建设、房屋装修、店招标牌设置、游乐展销活动等事项提供政策咨询和审核指导服务,部分事项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需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在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为特色街区内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特色街区品牌营销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诚信示范街区建设。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特色街区良好经营秩序。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色街区的宣传和推介,组织、支持经营者开展主题商业文化活动,提高特色街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上级有关扶持政策加强宣传、解读、推送、运用,促进政企良性互动;及时响应企业需求,为企业解难纾困;推动企业联盟和商会建设,促进企业互惠合作。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和指导经营者制定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公约,引导其参加或者组建相关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风貌管理
第十三条 文保建筑和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并设置专门的保护标志,不得改变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结构组成和色彩。对文保建筑、历史建筑、规划控制建筑及其他风貌建筑保护性修缮应“修旧如旧”,保证其功能、高度、尺度、体量、风格、色彩、建筑主要构成要素,以及内部装修装饰、室外地面铺装和附属景观设施等与历史环境容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附属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维护,无污垢、剥落、损坏现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或粉刷。出现破损、涂层脱落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按原有风貌修复。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当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建筑物屋顶影响景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改造或调整。
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样式或位置、改变内部结构。确需开设、变更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保持原建(构)筑物风貌和安全稳固。临街建(构)筑物的山墙、风火墙、立柱、回廊等重要建筑元素不得擅自改变。
临街建(构)筑物屋顶、阳台、门窗、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堆放物品或者擅自架设铁架、构件、各类管线以及不符合环境容貌的标志标识。
临街围墙应采用通透式,鼓励通过立体绿化、街区美化、艺术造型进行装饰。
第十五条 内秦淮河两侧建筑应当延续传统河厅河房形态,保持现有空间尺度。新增临水设施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临街商铺的立面及其外侧防护装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建筑风貌。临街门窗应当采用透明材料,门窗边框宜采用传统材料,或现代材料做仿古处理。外侧防护装置应当采用网格状透空式,颜色、形状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临街商铺透明门窗、橱窗的内部装饰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橱窗展示内容整洁、健康、美观、有特色,不得展示特价、广告促销、处理商品。商铺内柜台应当摆放整齐,宣传标识符合相应行业标识管理规定,宣传内容、宣传载体、宣传方式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氛围。
临街商铺门窗、橱窗内外侧不得悬挂、摆放、书写、张贴、设置、投射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集、标语、标贴、影像等。
第十七条 特色街区内部道路功能以步行为主,路面可采用较高品质材料铺装。小微街巷可结合文化特色采用个性化铺装材料和相协调图案,不宜采用大面积鲜艳色彩。路面铺装应整洁、稳固、平整、连续、生态、安全,并与周边建筑、街区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与草坪、绿化、亮化相结合。
步行街出入口隔离车辆装置宜采用黑色、古铜色铸铁材质栏杆,或木质、石材等传统材料,避免使用彩色、不锈钢材质。
桥梁应选用自然石材或木材,造型古朴自然,色调、风格与环境容貌相呼应。在体量和高度方面,内秦淮河上桥梁应与河厅河房相协调。
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亮化、商铺橱窗和店招标牌照明应当控制照度,以柔和的暖色光、静态照明为主,如需做亮度调整、色彩变化,应当采用慢速渐变形式。禁止使用激光或者其他高亮度照明形式,避免眩光。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当采用环保、节能型照明光源,配备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并保持完好、美观、整洁,无破损、缺失、老化等现象。
主要景点、重要路段(沿线)、重点照明区域应加强景观亮化,实施科学统筹规划,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凸显夜秦淮魅力。道路和非主要景点周边夜景照明应采用低位、柔和、有特色的照明方式。传统风貌建筑的灯饰应当规范管理,颜色宜采用橘色、红色、暖白色等。
第十九条 鼓励提高中央空调使用率,减少空调外机。空调外机等设施原则上不得安装于建(构)筑物临街(沿河)外立面,外罩或者挡板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材质、式样、规格和色彩要求,空调冷凝水应当接入指定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构)筑物外立面、人员密集场所和室外地面。
第四章 店招标牌
第二十条 店招标牌的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特色街区品质、业态定位以及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特色。
设计、制作和安装店招标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行业、安全标准和文明规范,不得粗制滥造。
店招标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悬挂规范,牢固安全,无变形、歪斜、污损、脱色、缺字、固件松动、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电线、镇流器、挂钉等应当隐蔽处理。
店招标牌设置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影响或者妨碍的,设置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店招标牌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一致(注册商标及统一标识除外),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价格、电话号码、产品(画面)推广宣传等广告信息。
店招标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等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无错别字,无缺字、漏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中文,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作为店招标牌用字。
文字制作排版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标识简洁适当。单位、商号名称应突出,其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
依法经批准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或者获得清真认证的经营单位,可在店招标牌上标明清真标志。
鼓励使用名家、名人书法作为店招标牌文字。
鼓励使用中外文对照文字制作店招标牌。
第二十二条 店招标牌色调应当与风景名胜区传统建筑风貌的黑、白、灰、深红等主色调相协调,冷暖、深浅、幅面、颜色搭配合理,每一个店招标牌一般不超过三种颜色。
不得大面积使用高彩度、高对比度的色彩。不得采用与相邻店招标牌主色调反差较大的对比色。不得以满版彩色图片或照片作为店招背景。
第二十三条 店招标牌版面及造型应当庄重典雅,与风景名胜区建筑风貌、经营业态、文化主题、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协调,体现传统性、文化性、装饰性、艺术性效果。
店招标牌原则上分为牌匾式、悬挑式和镶嵌式三种形式。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的店招标牌,宜采用灯笼、旗幌等悬挑形式。
不得设置滚动字幕或电子显示屏式店招标牌。
第二十四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等亮化形式,以静态、暖白光为主。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打灯、霓虹灯、快速动态灯等灯饰。
店招标牌的亮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启闭。
第二十五条 店招标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态美观、安全环保、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励使用防腐木、布艺、砖石等传统材料。使用玻璃、铝合金、亚克力等现代材料的,应当在设计上体现传统元素和哑光质感,并符合优质、绿色要求。
制作店招标牌应当根据版面设计和材质特点,采用先进的工艺精工手段,达到制作精良、品质高雅、造型美观的效果。
不得使用泡沫、即时贴、扣板、灯箱布、喷绘布以及大面积不锈钢、钛金板等材料制作店招标牌。不得使用易变形、易褪色、易霉变、易漏电等材料制作店招标牌。
第二十六条 店招标牌的尺寸应当与商铺所处街巷道路宽幅、门面高度、建筑形态、空间大小等环境因素相协调。
牌匾式、镶嵌式店招标牌版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夹樘板尺寸。店招标牌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悬挑构建,建筑物无悬挑构建的,店招标牌外沿距墙体不得超过0.35米。店招标牌的面积占底层店面沿街立面面积比例不得超过20%,其中单开间商铺店招标牌面积占比不超过40%。
同一建筑楼体相邻店招标牌间应当保留0.2米以上间隔。
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的灯笼、旗幌等悬挑式店招标牌原则上不得超出建筑屋檐垂直投影线。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立面设计方案应当预留店招标牌设置位置;对建筑物实施店面装修的,店招标牌设置位置应当同步设计、报备、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店招标牌定位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美观和消防安全,不得遮挡传统建筑物屋檐、挂落、花格、栏杆等特色装饰细部。不得在建筑物屋顶、底层立柱、侧面或台阶、门窗、房檐等内外设置店招标牌。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或公共资源设置店招标牌。
店招标牌应当在店面外侧依附建筑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传统风貌建筑底层商铺的店招标牌原则上不得超出夹樘板范围。现代风貌建筑底层商铺的店招标牌上沿原则上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店招标牌下沿原则上不低于商铺门楣下沿。整体位置适中协调,与街面风貌、建筑风格相统一。
除悬挑式店招标牌和侧招以外,原则上不得在无回廊的建筑二层以上设置店招标牌。同一幢建筑二层以上有多家经营单位的,可在一层进出通道口有条件的地方统一设置楼层分布组合导向牌。大型综合性购物场所内有多个经营品牌的,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可在户外统一设置品牌系列展示墙。
有回廊的传统风貌建筑,应在廊内门头上设置店招标牌,不得在回廊外沿立面设置店招标牌。有门厅、雨搭或商铺上方有阳台、消防疏散走廊等形式的,根据空间布局或现状效果确定定位。
一个商铺原则上只应设置一块正招。当同一商铺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根据需要,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正招。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商品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标贴和电子显示牌(屏)。
不得在建(构)筑物屋顶、立柱、台阶、侧面等位置设置广告。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护栏、桥梁、牌坊及建(构)筑物上设置或者悬挂灯箱、布(条)幅、布幔、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第二十九条 特色街区步行区域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以外,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步行区域。进入步行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条 不得在草坪、花坛、绿化带、树池等公共绿地内踩踏、设摊、搭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或者晾晒衣物。不得在树木上划刻、钉钉、缠绕铁丝或者吊挂物品,或者挪动树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河道岸坡及水体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泥浆、枯草、建筑材料等各种废弃物,不得在河内捕捞、洗涤物品或损坏河道设施、绿化、亮化。
第三十二条 单位、商家、个人应当保持门前三包责任区环境秩序、卫生整洁。不得向路面、下水管网、绿化草坪、树池倾倒垃圾、污水、杂物,不得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面排放油烟、污水、废气。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特色街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特色街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第三十四条 特色街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外观设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科学合理利用空间,体现秦淮地域文化历史特色。
休憩座椅、垃圾箱、护栏、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体现人性化需要,布局合理、数量充足、造型美观、简洁实用,保持整洁、完好、牢固。休憩座椅可单独布置,也可结合绿化设施设置,在材质上应兼顾耐磨耐腐蚀、绿色生态环保、使用舒适性,椅面不宜使用钢板等导热性强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畅通、安全,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倡导绿色消费模式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等创建活动,提升绿色消费水平。
特色街区范围内相关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的要求。鼓励在街区范围内推进应用可再生能源,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排放建筑的试点示范。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在禁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企业(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培训、监督指导和管理执法,确保经营者守住安全底线。
特色街区内企业(商户)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消防器材,做好日常管理和检查维护,积极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培训、演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7月21日秦淮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功能布局和业态管理规定》《夫子庙秦淮风光带容貌管理规定》《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店招店牌设置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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